「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於 2000 年 11 月間,於台灣科學園區濫發警告信函,無端指稱本公司侵害其中華民國 148975 號「可再生之柴油引擎濾煙器裝置」新型專利,並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侵權訴訟。

案經台灣行政與司法機關調查與審理,有關「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濫發警告信函部份,案經台灣「公平交易委員會」於 2002 年 7 月 1 日,以公處第 091107 號處分書,認定「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違反公平交易法加以處分。另有關民刑事侵權訴訟,「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亦經台灣「板橋地方法院」審理後,於 2004 年 2 月 12 日先後均判決「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敗訴,全部遭法院駁回。

台灣「智慧財產局」亦於 2006 年 5 月 22 日,以 (95) 智專三 (三) 05051 字第 09520392070 號舉發審定書,認定「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新型專利因欠缺具進步性,不符專利要件,違反專利法而撤銷「輝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上述新型專利。

本公司所提供世界級「脫硝級-全功能柴油引擎廢氣處理系統」,由於優良產品設計,廣受業界歡迎,分別於 2004 年取得 TW207694 「台灣發明專利」與於2007年取得 US7260927 「美國發明專利」。由於上述重要「發明專利」的取得,再一次證明本公司所提供的系統,無論在設計上、功能上、技術上,獨步全球,是目前唯一能解決大型「柴油引擎發電機組」及「動態不斷電系統」(Dynamic UPS),嚴重空氣污染問題,並且處理後的廢氣,能夠達到 2015 年美國 Tier4 排放標準的系統。